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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绿色金融系列七绿色金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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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7/14 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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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迈向碳中和的机遇和挑战——绿色金融系列(一):总览篇

绿色金融系列(二)——政策红利加速释放,绿色信贷发展正当时

绿色金融系列报告(三)绿色债券方兴未艾,助力提高发展质量

绿色金融系列(四)——充分发挥绿色保险的市场化风险管理作用

绿色金融系列(五)——绿色投资新时代,ESG布局新阶段

绿色金融系列报告(六):碳市场和碳交易——市场化推动绿色产业的重要手段

分析师

魏伟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

张亚婕投资咨询资格编号S1

研究助理

郝思婧一般从业资格编号S3

谭诗吟一般从业资格编号S4

摘要

绿色金融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抓手,而绿色金融的发展有赖于政策的引导和推进。自年提出“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来,我国开始加大绿色金融的布局力度,未来我国绿色金融有望在政策的引导下迎来快速发展。

海外现状:欧盟绿色金融建设领先全球,在系统框架下更好的引导转型下的风险防范和高质量的绿色投资。欧盟在《巴黎协定》的推动下于年系统性搭建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以期通过金融手段来弥补资金缺口。欧盟以《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为指导性文件,囊括了分类标准、信息披露以及碳市场等规章制度。整体来看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绿色的分类标准界定详细且有参考案例,可操作性强。二是针对金融企业和实体企业均制定了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方面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以国际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的TCFD框架和欧盟制定的《非财务报告指南》为指导;针对金融机构出台多项条例要求披露环境因素对于产品和投资的影响。三是对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定价效率低、信息披露质量不足等问题进行优化。例如在碳市场建设方面,针对低迷的碳价欧盟采取将配额总量制定机制由自下而上变为统一制定,允许碳配额跨阶段延续使用。21年4月欧盟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补充,包括加大披露主体的范围、要求披露量化指标等。四是各项政策之间具有较好的协同作用,顶层设计文件、分类标准和信息披露要求等基础制度为基石,金融机构的参与和多元化的金融工具引导资本流入绿色产业。

我国现状: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逐步成熟,绿色保险等仍在起步。我国年出台绿色金融纲领性文件《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20年碳中和确认后又加快出台具体落地文件。目前初步形成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已经发展成世界第一和第二大规模,绿色保险、绿色投资和碳市场方面还处于初期阶段。整体来看我国体系还面临两方面挑战:一是基础制度建设方面还有待加强,缺乏绿色核算体系和评价体系,企业层面信息披露制度不明确,金融机构参与绿色金融的积极性不高,缺乏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二是各个市场发展分化,如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的分类目录并无统一的依据。

未来展望:构建系统化的总量目标体系。一是加强基础制度方面的建设,包括分类标准、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等。宏观方面需要政策引导推进分类标准、评价体系和核算体系等基础制度的建设,在分类标准的界定上可以参考欧盟,引入更多量化指标,增强分类标准的可操作性;微观层面针对企业需要完善绿色相关的考核机制以及建立一套开放的信息披露制度;市场运行机制方面要加大金融机构的参与度,探索多元化金融工具。二是加强政策的统一性,注重市场间的均衡发展。例如统一各个市场间的绿色分类标准,加大绿色保险、ESG投资等短板领域的建设等。三是防范绿色金融转型带来的风险。未来政策会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气候风险分析,可以参考TCFD框架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进行评估,以揭示气候因素对金融机构收入、支出以及投融资的影响。

风险提示:1)绿色经济推进不及预期;2)宏观经济下行超预期;3)金融监管以及去杠杆政策加码超预期。

01

海外经验:欧盟绿色金融发展相对领先

1.1碳中和发展现状:各国碳减排进程提速

全球已有超过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碳中和目标,大部分计划在年实现,如欧盟、英国、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南非等,美国总统拜登已明确表示,将承诺在年实现碳中和。一些国家计划实现碳中和的时间更早:如乌拉圭提出年实现碳中和、芬兰年,冰岛和奥地利年,瑞典年,苏里南和不丹已经分别于年和年实现了碳中和目标,进入负排放时代。中国去年宣布争取在年前实现碳中和。

全球碳中和进度

全球多国为实现碳中和设立阶段性目标,欧盟碳减排推进速度更快。从碳达峰情况来看,欧盟在年碳排放达到极值,英国、法国、德国于年实现碳达峰,美国自年起碳排放规模呈现趋势性下滑,而中国仍未实现碳达峰。从碳减排阶段性目标实现情况来看,欧盟承诺到年将排放量比年减少至少55%,截至年,目标完成率已经达到42.5%。德国、英国目标完成率超过欧盟整体,达到58.43%和51.41%。

气候变化政策进程

国际层面来看,面对气候变化的行动指导文件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协定书》、《巴黎协定》三个文件构成。欧盟在促成协议达成的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如年,欧共体在气候变化公约的谈判过程中提出到年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稳定在年水平上的目标;年,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中提出“在年-年将六种温室效应气体排放量减少至年的水平”的积极措施,并主导会议进程,最终通过了《京都协议书》;在美国退出《京都协议书》积极协调各方继续推动全球气候治理进程。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是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地球峰会)上,多个国家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共同签署的一项公约。主要内容包括:1、UNFCCC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发生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危险的气候变化水平上,呼吁缔约方在一定的时间内达到这一目标使生态系统可以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并促使经济以可持续的方式发展;2、确立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3、明确发达国家应承担率先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4、承认发展中国家有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优先需要。UNFCCC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截至目前,该公约共有个缔约方。

《京都协定书》(TheKyotoProtocol)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年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参加国三次会议制定。它以UNFCCC的原则和条款为基础,并遵循其以附件为基础的结构,仅对发达国家具有约束力,并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温室气体排放较多的发达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而发展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限控义务。《京都议定书》为37个工业化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以及欧盟设定了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具体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承诺期内(年-年),工业化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以及欧洲共同体承诺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到年水平的5%;在第二个承诺期内(年-年),缔约方承诺在八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年的水平至少减少18%。为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京都议定书》还设计了三种市场交易机制:国际排放权交易、联合实施机制以及清洁发展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巴黎协定》(TheParisAgreement)于年12月12日在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巴黎气候大会)上通过,于年11月4日起正式实施。主要内容包括:1、将全球气温升幅限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2℃(3.6℉)以内,并寻求将气温升幅进一步限制在1.5℃以内的措施;2、每五年审查一次各国对减排的贡献;3、通过提供气候融资,帮助贫困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并改用可再生能源。通过《巴黎协定》,各国建立了增强的透明度框架(ETF),从年开始,各国将透明地报告已采取的行动以及在缓解气候变化,适应措施以及所提供或获得的支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自该协定生效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城市和公司正在建立碳中和目标。

1.2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以欧盟政策体系构建为例

欧盟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年以前,在此阶段中欧盟致力于推动国际气候变化治理;第二阶段是-年,欧盟在年将环境治理的政策中心转向国内,并于年建立了欧盟碳市场,此后着力于碳市场的建设和优化,并形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为节能减排和低碳转型起到重要助力作用;至今为第三阶段,年,在《巴黎协定》和《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推动下对年气候和能源目标达成一致,为了填补巨大的资金缺口,欧盟开始着手搭建绿色金融体系,其完善的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也为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参考经验。

整体来看欧盟在绿色金融方面的建设领先全球,在系统框架的指导下能够更好的引导低碳转型下的风险防范和高质量的绿色投资。欧洲可持续金融发展进程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节点,年,在联合国《巴黎协定》和《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推动下,欧盟就年气候和能源目标达成一致,欧盟测算为实现这一目标,每年需要填补约亿欧元的投资缺口,金融领域将起到关键作用;年12月,欧盟委员会成立可持续金融高级别专家组,共同制定可持续金融政策建议;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制定欧盟委员会的行动计划以及实施时间表,是欧盟可持续金融发展的路线图;年5月,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组(TEG)成立,协助行动计划的推进;年6月,欧盟委员会技术专家组连续发布《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欧盟绿色债券标准》等报告;年12月,欧盟委员会推出《欧洲绿色协议》,搭建了欧洲绿色发展的总框架;此后,年7月的《欧盟分类法条例》、年12月的《气候对标条例》、年3月的《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形成新时代欧盟加强透明度相关工作的基石,也为投资者识别可持续投资机会提供工具;近日,为了进一步完善欧盟范围资金更顺利地投向可持续性的经济活动,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囊括各种相关措施的“一揽子计划”:包括《欧盟分类法气候授权法案》、《公司可持续报告指令》建议书,六个“授权法案”的修正案。

从现有的规章制度来看,欧盟的政策体系搭建有以下亮点:

一是绿色的分类标准界定详细且有参考案例,可操作性强。《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分类清单,包含了关于67项经济活动的筛选标准,行业分类与欧盟成员国和国际统计框架相兼容,涵盖近乎所有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在《分类方案》标准的基础上,欧盟制定了绿色债券的界定标准《欧盟绿色债券标准》,形成了政策之间的衔接和统一,主要包括四大核心内容:一是明确绿色项目应至少有助于实现《分类方案》的六大环境目标中的一个、满足“无重大损害原则”以及遵守最低社会保障;二是该标准明确了供发行人使用的绿色债券框架的范围和内容;三是要求发行人定期发布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报告和环境影响报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尽可能使用定量指标。四是对绿色债券在发行前和发行后进行认证,建议由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作为绿色债券授权认证机构。《欧盟绿色债券标准》与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基本保持一致。

二是针对金融企业和实体企业均制定了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方面,欧盟各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多以强制披露为主,自愿披露为辅,在规章制度上欧盟委员会制定了《非财务报告指南》(NFRD),与国际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发布的TCFD框架共同指导企业信息披露。金融机构的披露方面,欧盟出台多项条例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其披露气候变化相关因素如何影响产品或者投资,是否会产生负面影响。

三是对于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定价效率低、信息披露质量不足等问题进行优化。在实践过程中,欧盟对于政策会进行改革和优化。例如在碳市场建设方面,针对低迷的碳价欧盟采取将配额总量制定机制由自下而上变为统一制定,允许碳配额跨阶段延续使用的方式来稳定碳价。年4月21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绿色金融一揽子计划,对现有的政策进行了补充和扩展。一是《欧盟分类法气候授权法案》,定义了针对气候减缓和适应有实质性贡献的经济活动的技术筛查原则,旨在建立全球通用的绿色分类目录;二是针对企业绿色信息披露质量缺乏把控、信息披露不充分和公司覆盖范围狭窄的问题发布了《公司可持续报告指令》(CSRD)建议书,修订了《非财务报告指令》(NFRD)的现有报告要求,将范围扩大到所有大公司和上市公司,并且引入了更详细的报告要求,要求公司使用定量指标;三是加大金融机构在绿色项目汇总的参与度,前期的法规中并未规定投资顾问需要获取客户可持续行动的信息,此次对六个“授权法案”进行修订,确保投资顾问,资产经理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向客户给出投资建议过程中考虑可持续性。

四是各项政策之间具有较好的协同作用。欧盟发布的绿色金融政策之间形成协同作用,有效发挥绿色金融对于低碳转型的支持作用。《可持续发展融资行动计划》和《欧洲绿色协议》两项指导性文件有助于社会形成低碳转型的共识,详细的分类标准和信息披露规则为识别节能减排项目提供参考,加大金融机构的参与度、推出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产品则有助于引导资本流向低碳转型和节能减排的项目。

02

中国现状:绿色金融政策加快推进

2.1碳中和发展现状:正式提出“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我国正式提出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我国政府一直高度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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